更新時間:2014-3-26 14:22:06
哪些標志被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稱號、國旗、國徽、軍旗、勛章一樣或許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稱號或許象征性建筑物的稱號、圖形一樣的;
⑵同外國的國家稱號、國旗、國徽、軍旗一樣或許近似的,但該國政府贊同的在外;
⑶同政府間國際安排的稱號、旗號、徽記一樣或許近似的,但經該安排贊同或許不易誤導大眾的在外;
⑷與標明施行操控、予以確保的官方象征、查驗印記一樣或許近似的,但經授權的在外
⑸同“紅十字”、“紅新月”的稱號、象征一樣或許近似的;
⑹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⑺夸張宣揚并帶有欺騙性的;
⑻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許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許大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義或許作為團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在外;現已注冊的運用地名的商標持續有用。